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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一个刑辩律师的坦白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21-11-15

【按】所里决定由每个律师写个个人介绍,放到律所网页上,以便当事人或其他人,对所里律师多些了解。该怎么向别人介绍自己,我没太想好,写着写着,就写成了下面的样子。权当我的坦白吧。

【1】我是“周三畏

本人周泽,贵州开阳人,1969年出生。放过牛,种过地;上过小学、中学、大学;做过记者、编辑、大学教师、兼职律师;现为专职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除因在同行吕先三律师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中,公开批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受过停业处罚外,本人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当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被办案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投诉的情况,有过多次,但均未被认定为违法违规。

“周泽”这个名,是本人考大学时舍弃家里按辈份取的名字,擅自改的。小学、中学的同学们,还是习惯叫我原来的名字。本人使用原名期间,除因学习成绩好(或许正是当时人们批评的高分低能)经常被奖励外,并未参与过任何公共事务,对社会没啥贡献,也没有什么危害,故原名在此不提。

本人还有个网名,叫“周三畏”。因少时看《岳飞传》深受大理寺卿周三畏刚直不阿的形象感染,网络论坛兴盛时期,本人曾以网名“周三畏”混迹于多个论坛,发过一些网文,有的后来被选入了正式出版物。

当年选择法学,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宁愿挂冠辞官也不愿枉判岳飞的南宋“大法官”周三畏影响,希望做个周三畏那样刚直不阿的法官。


【2】理想未能照进现实

当年第一志愿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主要是以为,“中国”字头的政法大学,要比“西南”、“华东”、“中南”、“西北”等“地区”的政法学院,或“北京”、“武汉”、“浙江”、“南京”等任何“地方”大学法律系或法学院,都要“高大上”。更重要的是,那年那月,看到了大学生们的一场活动,一面写着“中国政法大学”的大旗,通过电视屏幕,飘进本人心里,招引了本人。我们那届,很多同学都是这样被招来法大的。

大学期间,本人参与办过学生报刊,做过校报记者,曾以为一个法官只能通过个案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而一个记者却不仅可能通过一篇文章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还可能改变一个制度,改变很多人的命运,遂以新闻记者为职业理想。

大学毕业,本人放弃成为法官的现成机会,去追逐新闻理想,跑遍京城媒体,寻求记者职位,最终费尽艰辛,成为法制日报记者,进入了新闻行业。

本人或许根本就不是做新闻的料。

新闻从业多年,理想终难照进现实。没做成“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地发出警告”的国家航船瞭望者,倒学会了麻将和扑克的一些新玩法。其间,本人也曾感受到思考和理性之美,尝试做过一些研究,并曾为抽象出自以为是的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关系“理论”,及新闻阶段真实、过程真实关系“理论”,以及社会之制度性评价与自发性评价关系“理论”,而自鸣得意。有关文章发表后,曾被权威新闻传播学专家视为“新论”。而本人通过网络发表的长篇选举“理论”文章,也曾被选入全国人大研究室编辑出版的《人大研究文萃》。

市场化媒体及互联网兴起后,“喉舌”媒体日渐落寞,风光不再。为结交朋友,改变现状,本人曾上北京大学混过硕士学位。虽认真听过北大法学院几乎所有名师的课(甚至有一名师的课所有学生都跑光了,本人仍坚持听完),并有硕士论文发表于《刑事法评论》,但终因与领导们在职混学位性质相同,一直愧言北大校友。

2002年底准备辞职离开新闻界之际,机缘巧合,本人获时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展江教授延揽,得入高校教席。三年后获评法学副教授。

教学之余,兼执律师业,赚些零碎银两贴补家用,美其名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时也写点东西,充作“科研”成果。一度准备找个学校混个博士学位的,也因随时准备放弃教职而作罢。

因对法律实务的热衷,盖过对教学的兴趣,且日增的律师业务影响教学,又兼公开批评学校党委书记担心被报复,本人终于在2009年辞去教职,转为专职律师。


【3】公益法律行动者

作为律师,本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对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事件、案件,都格外关心,或积极介入代理,或著文声援,为公民权利和自由呐喊。期间,本人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合法性格外关注,并通过行政诉讼或公民批评、建议的方式,对很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过监督、促进。

代理被开除的学生起诉高校;代理成绩合格却不被录取的考生,起诉招生学校;代理考试合格却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公务员考生,起诉招考单位;代理所谓“超生”父母起诉计生委;为发表文章批评官员、明星或“抹黑”地方政府,而被诉侵权或被以涉嫌犯罪追诉的记者、网民,代理、辩护;为出版书籍却被以涉嫌非法经营追诉的作者辩护;为发表学术研究成果遭遇官司的学者代理诉讼;为组织游行示威被控犯罪的出租司机辩护;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被以涉嫌犯罪追诉的公民辩护;为宣传官员财产公开主张被追诉的公民辩护;代理车主起诉征收养路费的交通部门;代理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监总局;代理白酒企业起诉商务部;起诉中国移动收取手机月租费;代理业主起诉中国有线推广机顶盒;代理药品零售企业起诉食药监总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提出人大监督及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建议;为因执业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刑事追诉的律师辩护;等等法律行动,都有着本人的公益追求。


其中,本人通过公开批评、向立法机关提建议、代理车主起诉交通部门等方式,推动了养路费征收制度的全面废止;通过代理全国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监总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竞争,推动了国家质监总局推行的电子监管码、“中国名牌”评选、“世界名牌”评选、“免检产品”评选等产品“监管”措施及制度的全面废止,国家质监总局局长李长江也在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后被迫引咎辞职;通过对国家工商总局评选“驰名商标”的质疑,并推动了“驰名商标”评选制度的废止;通过代理全国多家白酒企业对商务部提起诉讼,推动商务部废止了中国名酒评选活动;通过公开批评、向立法机关提监督建议,及代理药品零售企业起诉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等方式,推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废止了在药品零售企业推广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所谓监管措施。这些,都是对依法行政的促进。


本人基于公益取向的法律行动,受到了很多媒体的鼓励。2006年,本人被《南风窗》评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四大门户网站联合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2008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2010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魅力人物”,并被《时代周报》评选为“时代100人”。


【4】练成了刑辩律师

2010年前后,请托本人辩护刑事案件的客户渐多。本人也深感,刑事辩护事关公民生命、自由、尊严,更关乎法治、人权宏旨,兴趣遂全面转向刑事辩护。

或许是早些年办理其他案件给人留下的“勇敢”、“较真”印象,请托本人辩护的案件,多属当事人喊冤、背景复杂、辩护难度较大的案件。其中,主要是运动化的“打黑除恶”(后来的说法叫“扫黑除恶”)和“反腐”案件。

这些年来,本人参与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包括:辽宁任世伟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贵州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二审)及后来的“小河案”(担任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统筹一、二审辩护);贵州罗泽成、罗飞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二审);河北承德李全杰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二审);湖南衡阳周氏家族周方毅、周跃飞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一、二审);宁夏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一、二审);吉林杨炳文等被控共同犯罪案(从侦查到一审,侦查阶段全案去黑);深圳张伟、韩作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一审,开庭前被停业,先后由王飞、刘征律师接替辩护);安徽徐维琴、邵柏春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二审);浙江金龙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二审);贵州陈建麟等被控涉恶案;黑龙江秦玉革、张逢光、单玉河被控涉恶案(二审);金国才等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申诉);欧阳云龙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申诉及再审);杨树宽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申诉);等等


本人辩护的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被控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反腐”类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多,包括:奚嘉诚被控与其父奚晓明共同受贿案、周建华案、王术君案、潘福仁案、王福山案、杨加平案、祁亮山案、吴景涛案、冯耀武案、李箴案、孔祥文案、林小楠案、杜宇平案、刘荣祥案、彭德迟案、熊祖模案、张新林案、蒋永容案、白志刚案、蔡诗勇案、王建华案、景诗灿案、姜毅案、谯可勤案、王芳案、陈玲案、张克强案、王松善案、刘俊德案,等等。属于这个类型的案件中,还有褚健、付林、陈哲宇、孙继兵等科研人员被控贪污的案件,以及傅桦、李俊奇等记者被控受贿的案件。

本人办理的一些企业家被控行贿的案件,如刘文武案、张志军案等,也可归为反腐类案件;不过,企业家在涉“黑”涉“恶”案中最多,前面提到的黎庆洪、罗飞、杨炳文、陈建麟、张伟、金国才、欧阳云龙、杨树宽、禹继红,以及周氏家族成员中周跃飞、周梓奇、周方毅等人,都是企业家。当然,还有一些企业家的案件不能归入这两类,比如林时进案、戴耀华案等。

除了以上两大类案件,本人也零星办理了一些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本人总是竭尽全力,或与同行协力战斗,不计成本,不惜代价,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很多案件,庭审都是十几天,甚至几十天,持续两三年,让当事人获得了充分的辩护。

有的案件,本人虽使尽浑身解数,为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辩护,甚至顶着巨大压力,承受了被威胁、被报复性投诉、被调查的折腾,甚至不惜得罪权贵,冒了“丢饭碗”乃至被追诉的风险,抗争到最后,仍然成效不彰。

也有不少案件,经过努力,在各方面的关注下,取得了一定实效,甚至大获成功,让本人略感安慰。比如:

(1)朱文娜案:在记者朱文娜被以诽谤罪追诉的案件中,本人受托担任朱文娜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始作俑者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责令引咎辞职。

(2)谢朝平案:在作家谢朝平出版纪实文学作品《大迁徙》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案件中,本人受托为谢朝平辩护,促使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谢朝平取保候审,最终放弃对其追诉。

(3)刘虎案:在记者刘虎被以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诉的案件中,本人受托与斯伟江搭档为刘虎辩护。经艰难辩护(本人为此曾被立案调查),促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刘虎作出不起诉决定。

(4)王鹏案:在网民王鹏因网络言论被宁夏吴忠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跨省抓捕的案件中,本人受托担任王鹏的辩护人,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对王鹏进行了国家赔偿。

(5)陈宝成案:在记者陈宝成被以非法拘禁追诉的案件中,担任其辩护人。经与同案众多当事人的律师协同辩护,在各方面力量推动下,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作了不起诉决定。

(6)谯可勤案:广西凤山县官员谯可勤,触怒新任县委书记,被以挪用公款罪追诉,并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刑二年。本人受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经二审辩护,案件被发回重审,而后检察机关撤诉,作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作了国家赔偿。

(7)熊祖模案:贵州县官熊祖模,作为省里考察通过的县长人选,被人匿名举报,遭受刑事追诉,一审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11年重刑。本人受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经二审辩护,案件被发回重审,而后检察机关撤诉,作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作了国家赔偿。

(8)郭亚琪案:当事人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后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的郭亚琪案,由本人与杨名跨律师共同辩护。经辩护,检察机关在一审开庭后,撤回对郭亚琪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9)付林案:清华大学教授付林,被控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控金额数百万元的案件,在被起诉到法院后,虽确信自己无罪但对司法已经失望的付林都做好坐十几年牢的心理准备了,经本人与王兴律师充分进行审前辩护,检察机关在开庭前撤回起诉,对付林作了不起诉决定。

(10)孙继兵案:被以涉嫌贪污罪追诉的孙继兵案,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后,及时向检察官全面阐述了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所收集的无罪证据。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最初曾明确表示要起诉,但经过本人的进一步努力,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孙继兵不起诉,并撤销了案件。

(11)刘洪福案:民营企业家刘洪福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当事人完全不构成犯罪,但仍被起诉了。经当事人原任辩护人王平达律师推荐,本人受托与王律师共同为刘洪福辩护。一审开庭审理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2)张逢光案:经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推荐,本人作为二审辩护人,参与秦玉革、张逢光、单玉河被控涉恶、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与侯岳川律师共同为被控敲诈勒索及恶势力犯罪并被法院一审判了6年徒刑的张逢光辩护。在本人的努力下,案件终被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单独撤回对张逢光的起诉,并作了不起诉决定。

(13)戴耀华案:福建商人戴耀华被北京某区警方以职务侵占罪追诉,本人与李金星律师搭档为其辩护。经侦查阶段辩护,公安机关对戴耀华提请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戴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放弃追诉。

(14)熊昕案: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一审开完庭后,经同行推荐,本人邀请长期合作的斯伟江律师共同为熊昕律师提供援助。经艰苦抗争,合力辩护,尤其是在全国律师同行的声援下,曾被办案机关透露将被判刑的熊昕律师,被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而后作了不起诉决定。

(15)詹肇成案:詹肇成律师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一审开完庭后,旁听庭审的律师同行认为当事人需要获得更有力的辩护,本人与斯伟江律师受托参与该案辩护。在本人与斯伟江律师介入后,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经合力辩护,当事人詹肇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得以恢复律师执业。

(16)北海案:在多人被指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并抛尸大海的“北海案”中,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证人由于为当事人辩护及作证而被刑事追诉,本人与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朱明勇、李金星、王兴、杨名跨、曾维昶、徐天明、房立刚、张颖等众多律师介入救助律师同行,并接替被追诉的律师同行为原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辩护,为因作证被追诉的证人辩护。最终,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多名被告人,被法院判决认定故意伤害罪指控不成立,被以寻衅滋事罪“实报实销”;被追诉的律师及证人案件,也全部得以妥善解决。


(17)林时进案:在林时进等人被控多项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本人受托担任林时进的二审辩护人,与李金星律师搭档为一审被判17年重刑的第一被告人林时进辩护,并介绍张磊律师担任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经共同努力争取,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并经过14天的二审庭审后,将当事人林时进从17年徒刑改判3年。

(18)王刚案:被控绑架罪的王刚在一审被判10年徒刑的情况下,家属通过他人介绍,请托本人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维持原判后,本人又作为申诉代理人代理申诉。经过本人及当事人亲属的共同努力,案件最终被再审改判,当事人被从10年徒刑改判1年。

(19)褚健案:身为著名科学家、企业家、大学副校长的褚健,遭受贪污、挪用公款等6项罪名,涉及金额上亿元,法定刑重达死缓、无期的指控。本人先后与李金星律师、钟炜等不同律师搭档,为蒙冤的褚健辩护。经审前辩护,检察机关几乎全面撤诉。在变更起诉后,被关3年零3个月的当事人接受“实报实销”的“中国式无罪”判决,开庭后获释。(当事人获释后,其创办的企业获得国家近三千万元科研项目资金资助,后成功上市。)

(20)陈哲宇案:原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系主任陈哲宇教授,被以贪污罪追诉,一审被判4年徒刑,本人受托担任二审辩护人,与其一审辩护人董宪鸿律师共同为喊冤的陈哲宇辩护。经本人全力辩护、呐喊,陈哲宇二审被改判2年6个月,判决后很快获得自由。同案被告人也均获得轻判。

(21)黎庆洪案:在贵州企业家、著名赛车手的黎庆洪一审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追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担任“黑老大”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为一审被判处19年重刑的黎庆洪(黎弟弟与父亲也一同被以多个罪名判刑)辩护。经二审辩护,案件被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

(22)小河案:黎庆洪案撤诉后,公安司法机关卷土重来,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将案件拔高搞大,并将贵州高院发回贵阳中院重审的案件,改向贵阳中院所辖基层法院原小河区法院起诉,逃避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经作为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的本人牵线搭桥,杨金柱、朱明勇、陈有西、刘志强、迟夙生、王兴、斯伟江、张磊、杨学林、何兵、李金星、周立新、李贵生、王誓华、李修蛟、吴鹏彬、张颖、杨名跨、曾维昶、段万金等全国数十名律师参与该案,为不同被告人辩护,引发一场上百名律师参与、庭审持续数月、净开庭时间40余天、对抗激烈的刑辩大战。最终,法院边开庭边放人,对“黑老大”黎庆洪及其弟弟也相对原审判决大幅减刑,同被指控为“黑老大”的黎庆洪父亲黎崇刚则被判决无罪。二审本人又介绍了很多律师参与辩护,但法院未开庭审理。此案导致了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解除辩护人时可分案处理、发回重审案件禁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等多个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条款的产生,被称为“小河案条款”。

(23)吕先三案: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犯罪追诉的吕先三律师,在一审被以诈骗罪判处12年重刑后,本人与斯伟江作为二审辩护人,联袂为其辩护。经努力争取,并冒着巨大风险奋力辩护,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将吕先三改判3年徒刑。本人则在辩护取得重大成效的情况下,被办案机关投诉,遭受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24)卡尔案:澳大利亚人卡尔,制止陌生人强闯自己南京家门的过程中,致他人受伤,被以故意伤害罪追诉,一审被判一年徒刑并处驱逐出境。根据一审判决,在中国娶妻生女的卡尔服完刑就得回国,远离自己在中国的家人。本人与斯伟江受托担任卡尔的二审辩护人,吴布达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合力辩护,卡尔二审被改判拘役六个月,撤销一审判决的驱逐出境附加刑。“实报实销”,不再驱遂出境,不影响当事人继续在中国生活,这其实也是对卡尔这个外国人的“中国式无罪”判决。

(25)张新林案:身为河南教育学院院长助理的张新林,因不配合“交待”领导的问题,触怒纪委领导,被以涉嫌受贿罪追诉。本人受托担任辩护人后,邀请老搭档李金星律师共同辩护。经依法据理力辩,法庭将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及进入看守所初期的有罪供述全部排除,并在判决前将被告人取保,最后作出“实报实销”的“中国式无罪判决”。


(26)潘福仁案:身为高级法官的原上海高院副院长、上海一中院院长潘福仁,因多次探视正被调查的老领导被疑有问题而随老领导一同被双规。因不配合“交待问题”而被跨省辗转多地关押,并累及妻子、女婿被一并关押。当事人希望找敢说话的律师辩护而通过家属找到本人。经与陶武平律师搭档辩护,当事人被指控的诸多“受贿事实”被去掉,800多万元受贿额被一审否定掉500多万元;其余200多万元“受贿”,也无确实证据或被证明不实,但当事人仍被定罪。二审期间,法官亲自或让辩护人做工作劝当事人认罪,以换取“幅度很大”的改判,但潘福仁坚持要求实事求是,拒绝认罪,虽被维持原判九年半的刑罚,却维护了自己的尊严。而法院对潘福仁被指控的500多万元“受贿”额的否定,也否定了潘妻子郭新娣遭受的“受贿”指控,这意味着通过对潘福仁案的辩护,间接帮助另案辩护人完成了对潘福仁妻子郭新娣案件的辩护。

(27)杜宇平案:原连云港市政府副秘书长杜宇平被控受贿案,作无罪辩护的当地律师因调取的证据与纪委、检察机关所取证据内容不符而被调查,证人也有被抓,被胁迫改变证言。面临追诉威胁的当地律师,陪同当事人亲属进京向本人求助。本人介入辩护后,搭档辩护的一位南京律师,又在开庭前夜被迫退出,王兴律师火线增援,与本人搭档辩护。经旷日持久的庭审辩护及庭外辩护,不认罪的当事人最终虽未获无罪判决,但也辩出了自己的清白与尊严。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400多万元的受贿指控金额,最终被降到100多万元,当事人被判七年徒刑,实属不易。

(28)林小楠案:原福建福安市长林小楠被以受贿罪追诉,一审被判12年徒刑,本人与沈亚川律师搭档担任二审辩护人,为一直喊冤、控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林小楠辩护。经争取,福建高院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决定二审开庭审理。经庭审辩护,二审虽然只去掉两宗“受贿事实”,仅将林小楠原判刑期减了一年半,但林小楠已通过庭审辩解、辩护,澄清了自己遭受的不白之冤。而当事人及其亲属与律师完美配合,完成了此案向历史辩护、向社会辩护的目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社会评价。林小楠兄弟姐妹为林小楠平冤所付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果(让多位违法办案的检察官受到解职处理),也可歌可泣,堪称丰碑。本人与沈亚川律师为本案辩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本案辩护效果虽不显著,但仍不失为一个精彩辩护的案件。

(29)周建华案:因举报苏荣腐败势力遭受报复,被以受贿罪追诉的周建华,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家属根据律师同行推荐,委托本人与李金星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在庭外辩护及持续数月的庭审抗争后,作为尽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我们被江西高院取消辩护资格。本人在出庭时被强行拖出法庭。当事人则被“杀猪式”审判迅速完成庭审程序,而后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苏荣腐败势力,也随着周建华案辩护的展开,被彻底曝光,并最终被查处。

(30)蒋永容案:官员蒋永容被以受贿罪追诉,一审开庭完毕后,对判决结果不乐观的当事人家属请托本人担任辩护人。本人与沈忱律师搭档介入一审辩护,被法庭拒绝。一审法院判处蒋永容10年徒刑后,蒋不服上诉。经本人与沈忱律师辩护,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改判3年,蒋永容不服,再次上诉。经再次二审辩护,案件又被发回重审。第二次重审仍被判3年徒刑,并在上诉后被维持,令人遗憾。而蒋永容在重审判决前获得取保,从而得以为父亲送终,也算避免了人生一大遗憾。

(31)白志刚案:在官员白志刚被控受贿55万元的案件中,本人与任星辉律师搭档为白志刚辩护。法院原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照单全收,判了白志刚三年六个月徒刑。不认罪的白志刚上诉后,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定50万元受贿额的指控不能成立,但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仍认定白志刚“受贿”5万元判其1年徒刑,并在判决前将白志刚取保。重审判决后,不认罪的白志刚再次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提出抗诉。二审裁定驳回抗诉,同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蒋永容案一样,同为官员被控受贿的白志刚案,重审仍被判有罪,让人深感遗憾。

(32)杨炳文案:在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诉的杨炳文等人案件中,本人作为第一被告人杨炳文及其所涉单位犯罪辩护,经与何兵、徐昕、李金星、王飞、王兴、王万琼等多位同案辩护人合力辩护,公安所立涉黑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撤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集团指控及多项罪名被检察机关去掉;合同诈骗罪等多项指控在审判阶段被去掉。

(33)禹继红案:在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中,本人受托担任身为民营企业家的禹继红的辩护人。经辩护,被一审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三罪并罚,决定执行14年徒刑的禹继红,二审被改判7年徒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两项罪名被二审法院否定。

(34)李全杰案:在李全杰被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判处20年重刑的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本人与王耀刚律师联袂为第一被告人(上诉人)李全杰辩护。经辩护,二审法院认定,李全杰被检察机关指控及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改判李全杰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期也获小幅改判。

(35)衡阳周氏家族案:在被渲染为建国以来湖南乡村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湖南衡阳周氏家族案中,本人作为第一被告人周方毅的辩护人,与王兴、张磊、王甫、金宏伟、刘金滨、游飞翥等数十名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了持续两个月,实际开庭31天的庭审辩护。当事人周方毅被摘掉“黑老大”帽子,相对同期“打黑除恶”案件,全案被告人普遍获得轻判(所谓的“黑老大”仅被判了10年徒刑)。

(36)李箴案:在与杨学林等多位律师共同辩护的李箴等三人被控私分国有资产案中,本人作为李箴的一、二审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当事人李箴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审被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这显然也是“中国式无罪”判决。

(37)陈玲案:当事人“躲猫猫”,在看守所“查无此人”的湖南厅官夫人陈玲案,是本人当年与杨金柱律师合作的第一个案件。在杨金柱律师被其创办的通程所开除,不能正常执业后,由本人与湖南律师罗学民搭档为陈玲辩护。在开庭前,办案机关提审急于获得自由的陈玲,让其解除对本人的委托,法院对其轻判,开庭后放人。陈玲听取本人意见后,在开庭时当庭表示与本人辩护观点有分歧,决定解除对本人的委托,而后本人从辩护席转至旁听席观审。庭审结束,法庭果然对陈玲“实报实销”,当天放人;对本人的“配合”,法官也表示了友好。这或许可以算做“解聘式”辩护的“成功”吧。

(38)王建华案:在当事人被控受贿,一审被判10年徒刑的王建华案中,当事人家属在一审辩护人陪同下求助本人,请托本人担任二审辩护人。本人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王建华,即预言办案机关可能会让其解除本人,给其减刑轻判,后被不幸言中。当事人将本人解除后,二审将其从10年徒刑改判5年。而本人在办理案件期间,不过是在庭外点评了一下二审法院多位法官被抓的旧闻,与二审承办法官交流过一次。这是本人经历的又一例“解聘式”辩护。

……

列举那么多案例,是想表明,本人长期办理刑案,说自己是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并非虚妄之言。



【5】案件辩护成功多靠运气

本人经常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各地的刑事案件中,并对外宣称自己是“专业刑辩律师”,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刑事案件办得多了,套路熟悉了,懒得去搞别的,希望继续搞刑事辩护。当然,很长时间以来,请托本人辩护的刑事案件实在是有点多,本人也没时间和精力去搞别的。

其实,所谓的“专业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未必就比那些出道时间不长、经验不那么丰富、看起来不那么专业的律师,效果更好。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很多执业时间不长的律师,也都有了自己的成功案例,而本人收获第一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时,也没有做过几个刑事案件。

实际上,本人辩护取得重大成效的一些案件,前手律师有的本身就是名声卓著的刑辩律师,甚至是所在省市的刑辩头牌律师,有着行业相关的刑辩专业头衔,有的还有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类的光环。看起来,他们比我似乎更专业,但对相应案件的辩护仍然效果欠佳,甚至很糟糕。当然,也有些前手律师辩护没有成效的案件,本人也未能辩出成效。

很多刑辩律师都在传播自己的辩护技术、辩护经验。实际上,对刑辩律师来说,技术、经验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及韧性。

刑事辩护的本质,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的处理向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提出建议,对他们的违法、失职提出批评、控告,有时甚至需要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即时抵制,促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这既是律师对当事人所负的责任,也是律师对国家所负的责任。但批评、控告、抵制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永远都不会受到欢迎,相反,甚至可能给律师带来灾难。

本人搞了那么多年的刑事辩护,办了那么多刑事案件,尽管有些案件看起来辩护效果还不错,但仍很难说有什么成功的经验,也不敢说有什么管用的技术,可供他人学习和借鉴。

事实上,本人在辩护的案件,也有不少,没有取得什么成效。而且,随着执业年限的增加,所办案件越来越多,辩护成功的案件固然在增多,但失败的案例也在增多。

因此,每有同行邀请介绍刑辩技术、刑辩经验时,本人总是诚惶诚恐,不敢开讲,害怕自己在大谈自己的刑辩技术、刑辩经验时,有同行会问:“你要真有什么管用的刑辩技术、刑辩经验,怎么还会有案件辩护不成功呢?”同时,本人也怕那些并无辩护实效的案件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属会质疑:“你辩护技术、辩护经验讲得头头是道,我们的案件,咋没辩护成功呢?”

每有当事人或他们的亲属,因看到本人对某个案件的成功辩护,前来请托辩护同类案件时,本人总会告诉他们自己辩护失败的一些案例,害怕他们被本人的“成功案例”误导,以为同样的案件本人都能辩护好,能把当事人辩成无罪。

一个案件的辩护成功,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而不完全取决于律师。要集齐辩护成功的各种因素,包括找一个适合的好律师,都需要一定的运气。

现实中,有些案件,谁去辩护,可能都不会有成效。

但无论如何,对于一个被追诉的当事人来说,辩护总是有价值的。对那些喊冤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尽职的辩护,尤为重要。——即使不能为当事人平冤,赢得公正的司法评价,实现正义,但通过公开审判(自然包括辩护的公开),为当事人辩冤白谤,让正义得到伸张,赢得社会的公正评价,无疑也具有重大意义。

“小河案”被告人之一的黄陆兵先生曾对本人说过:当初本人为“小河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辩护,他作为黎企业的经理,到机场接机,每一次见面,本人就说:“黎家找到我,就算找对人了。”“事实证明,黎家找你确实是找对了。”

本人不记得是否说过黄陆兵先生提到的那些今天看来有些自以为是的话了。如果说“小河案”当事人黎庆洪家属当年找到本人,确实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运气,本人希望,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及他们的家庭,都能有这样的好运气!


【6】为刑辩“献身”,我还没准备好

本人曾经以自己是“搞刑事辩护的”,泽博所是专门做刑事辩护的所,不做其他案件(包括旨在把人送进监狱的刑事控告代理),拒绝过不少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类型案件当事人的请托。有时,本人也会对这些请托者说,自己对刑事辩护以外的业务不熟悉。

坦诚地说,本人拒绝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当事人请托的理由,是牵强的。关注本人及泽博所的人可能已经注意到,本人与泽博所其他律师,偶尔也会办一两个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比如,王飞律师代理弦子诉朱军的人格案件、泽博所律师(主要是王飞)代理许丹与真功夫公司之间的系列民事、行政案件、本人与王兴代理全国药品零售企业诉国家药监总局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行政案件;等等。

本人拒绝接受某个案件当事人及(或)其亲属的请托,真实的原因通常是,本人手里的案件(当然主要是刑事案件)饱和了,不愿同时办理太多案件,让自己太忙,也害怕接受新的委托会影响先前受理案件的办理,而不是自己真心认为办不了或办不好某个案件。

实际上,本人在刑案之外的其他类型案件中,也曾有着不错战绩。比如,在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上诉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系列知识产权案件中,本人受托担任被诉侵权且一审全面败诉的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的二审代理人,结果在二审中生生将当事人一审全部败诉的六个案件,扳回来五个;本人与王兴律师代理药品零售企业诉国家药监总局,及本人代理有关当事人诉国家质监总局、商务部等行政机关的诉讼,等等,都全面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考虑到,

做好刑事辩护实在是太艰难——面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或许是难以避免的那些问题,尤其是那些不同办案机关只求“相互配合”而不“互相监督”导致的问题,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不免要批评、控告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乃至需要挺身揭露、抵制他们的违法行为,不仅危险,也让领导操心。而本人在十几年的刑辩生涯中,已有过多次被办案机关及对方当事人投诉的经历,且因在辩护吕先三案中公开批评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而被公安机关投诉,于2020年1月受到了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对刑事辩护该怎么搞,是不是真的要“献身”刑辩事业,本人还没太想好。

故,

本人希望,在未来的律师执业中,尽可能少办刑事案件,而多办些其他案件。这,也是关心本人的领导,给本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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