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刘虎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虎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刘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举报中的部分内容已经获得证实,当初举报的色情场所已被关闭,相关的人也抓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最初的举报并非空穴来风”。
刘虎透露,自己此前供职于《长江商报》,目前正在办理离职手续,以后仍将从事传媒业。“以后,如果有必要,我依然会坚持举报。”刘虎说,国家应保护公民正当的表达权,“意见应该有表达的出口”。
“我很高兴检方能坚守法律底线,能独立思考,我对中国法律有信心。”刘虎说,2014年1月1日,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提请逮捕,被退回补充侦查后,又补充了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换了另外的检察院,但检方依然退回侦查,直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刘虎透露,自己将继续委托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代理申请国家赔偿。
周泽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刘虎举报是正常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的行为。“公民的监督权应该得到保护,最初的立案就是没有根据的,检察院理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