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咨询网站建设客服
TEL:010-84164561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在线留言
-
发送
取消
010-84164561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法律法规速递
客户服务
咨询电话
010-84164561
邮箱
bjzebo@126.com
新闻中心NEWS
法律法规速递

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23-03-31

随着我国变得越来越强大,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有更多的家庭都迈入了小康家庭,而这些家庭为了出行方便,于是购置了私家车,但随着私家车的增多,交通事故也变得频发,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交通肇事罪是如何认定的吧。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

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文章出处:深圳刑事律师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方恒国际中心A座2209-2210   电话:010-84164561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包括刑事诉讼、民商诉讼、行政诉讼非诉业务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3880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