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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业务

周泽律师代理浙大原副校长褚健涉嫌贪污等罪名案件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5-10-12


周泽律师对褚健案若干问题的澄清与声明


   最近,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被浙江省检察院移送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多位媒体朋友与辩护律师联系,希望了解褚健案的情况。鉴于办案机关一直未公开披露过褚健案案情,本着控辩平衡的考量,作为褚健的辩护人,本律师认为目前不宜向媒体披露具体案情。但在之前已有个别媒体不实报道称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已对公众造成严重误导,并可能导致领导错误判断褚健案的情况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本律师决定对此前媒体不实报道的有关问题作出澄清,并对涉及褚健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作出声明。

   一、褚健不是一个贪腐的官员,以反腐名义对其进行的追诉,以及媒体对所谓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贪腐问题的渲染,对褚健是极不公正的

褚健是在当前的反腐运动中被作为“贪腐官员”抓起来的。之前曾有媒体报道称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从目前检察机关作出的《起诉意见书》内容及律师会见褚健、阅卷掌握的情况来看,褚健被追诉的所谓“经济问题”,都是其2005年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之前作为一名教授创办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的股权转让、资金拆借、股东分红,以及作为课题负责人按照浙江大学的规定支配使用课题经费方面的问题。个别媒体报道所称褚健“掌管校企八年侵吞数亿国资”,完全是无稽之谈。2005年褚健从一名普通教授被推到浙江大学副校长的位置,到其2013年被抓的八年间,作为官员的褚健,并无任何贪腐问题。

就褚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其2005年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之前那些“经济问题”,在本律师看来,也不是一些人士评论的“原罪”问题;无论在过去,还是放到今天来评价,我们认为都不构成犯罪。被作为褚健“罪状”的一些问题,不要说专业人士,就算普通人,也能看出其荒唐之处。

比如,起诉意见书称:2000年9月,褚健利用自己担任浙大海纳科技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让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入股300万元到中控技术公司。2002年7月,褚健隐瞒自己是中控科技公司实际所有人及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在中控技术公司300万股权的真实价值情况,欺骗浙大海纳科技公司董事长梁树德及总经理李立本同意以1:1.2比例将300万股权转让给中控科技公司,并操纵浙大海纳中控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转让协议。2002年7月9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2003年1月22日,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经评估,2003年1月22日该300万元股权市场价为2619.23万元,差价2259.23万元被褚健侵吞。

实际上,浙大海纳中控公司投资中控技术公司,是海纳中控董事会(董事长为海纳科技董事长梁树德)决定的。(有2000年4月4日《浙江浙大海纳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为证)。海纳中控退出中控技术公司,也是浙大校企集团的要求。2001年下半年浙大校企集团想把海纳软件在中控技术中的股份卖掉,委托胡建淼(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等人去谈,到2002年上半年学校基本确定要卖掉。(有原浙大副校长胡建淼出具的《关于浙江海纳剥离快威和中控的情况说明》为证)。根据2002年由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1年度的审计报告,当时中控技术股权的实际价值为每股1.044元。海纳科技的董事长梁树德及总裁李立本等人对此都是知道的。因为是在2002年6、7月份协商价格,其中尚有2001年度的分红未分,因此海纳科技董事长梁树德提出以溢价20%的价格转让,后该条件经浙江浙大海纳软件有限公司(前身为海纳中控)董事会同意确认。起诉意见书关于褚健“隐瞒浙大海纳中控公司在中控技术公司300万股权的真实价值情况”,“欺骗浙大海纳科技公司董事长梁树德及总经理李立本”,“操纵浙大海纳中控公司董事会”这样的说法,把海纳科技董事长梁树德(曾担任浙江大学党委书记多年)和总经理李立本,以及海纳中控其他董事,都当成三岁小孩那样好“隐瞒”、“欺骗”和“操纵”,不仅不符合事实,也有悖情理!而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委托评估机构将中控技术公司2013年1月22日300万元股权市场价格鉴定为2619.23万元,所采用的所谓收益鉴定法,参照今天中控技术公司的股权价值,片面计入了该股权交易未来若干年的预期收益,而得出当年的股权价值,意味着,检察机关认定为褚健实际所有的中控科技公司在受让中控技术公司股权之后的若干年内,中控技术公司做得越好,褚健“贪污”的金额就越大,罪就越重;如果中控技术公司搞不好,搞黄了,褚健就没罪。这样的追诉逻辑,显然是十分荒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本案中褚健在海纳软件中职务并非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而是由作为上市公司的海纳科技指派。而海纳科技仅仅是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其并非系全民所有的国有公司,故褚健在本案中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本就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与前述举例同样逻辑的追诉,所在多多。其间处处透着对褚健“欲加之罪”的痕迹。

   作为褚健的辩护人,本律师将对褚健被追诉的问题,正为其作无罪辩护。我们希望:媒体在对褚健案的报道中,能够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平衡、公正;在报道检察机关的有关决定内容时,能够听取褚健本人的辩解或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对褚健“问题”的评价,事关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以及对社会、经济、科技进步与发展,也事关起码的公平正义。

作为浙江大学教授、科学家、企业家的褚健,受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从1993年开始创办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的实践。到今天,其创办的中控系企业已发展为产值30多亿元、就业人员4000多人、拥有几十项国家专利和重要发明、在工业控制领域打破了西方垄断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占据了30%以上的市场份额、承担着很多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集团公司,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成功典范。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胡锦涛、温家宝、贺国强、李长春、曾庆红、尉建行、李岚清、马凯等现任和离任国家领导人都到褚健创办的中控科技视察,或在浙大听取过褚健关于中控情况的汇报。

中控科技集团的今天的一切,无疑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落实,以及对社会、经济、科技进步与发展的重大成就。而起诉意见书涉及褚健创办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的股权转让、资金拆借、股东分红,以及作为课题负责人按照浙江大学的规定支配使用科研人员费方面的“经济问题”,与今天中控集团的巨大成就,是无法割裂开的。不要说那些“经济问题”不是“原罪”,就算是“原罪”,在今天来评价褚健当年的行为,是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褚健予以惩罚,还是作为应受保护的正常经济行为,对褚健予以保护,也应该不难抉择。

目前司法机关对褚健的追诉,让人强烈的感觉到不是针对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针对其对社会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这样的追诉,完全不能让人产生公平正义之感!

   三、褚健案的启动及查办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和现象,让人困惑,值得警惕。

   据了解,2012年中纪委中央巡视组选择高校作为巡视试点,浙江大学和四川大学被选为试点高校。在中纪委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浙江大学后,被一个没有事实依据、但内容近乎雷同的“褚健故事”推动了中纪委驻教育部监察局启动调查,经过4轮不断升级的调查,直至2013年10月19日被捕。其间有一些看似孤立的事件,串接起来,看似巧合,背后却分明有只时隐时现的手,每每在关键时刻发力。

   (一)巡视和举报

2012年,中央巡视组开始在高校进行巡视试点,浙江大学被选为巡视单位。据反映,巡视组在浙江大学后听取副处级(包括系副主任)以上人员的意见时,被访谈者中有不少人讲述了一个相似的故事:褚健教授最近几年来,科研搞得很好,公司也办得很好,还当了人大代表和副校长,上升得很快。会不会把科研经费打到了他的公司,所以公司兴旺发达了?然而却没有一个人肯定地说褚健有什么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纪委驻教育部监察局在2012年6月派了9人调查组进驻浙大开展第一次调查,查了近2个月,没有发现科研经费使用不当和其他经济问题,但始终没有给出书面意见。

(二)因调查被移出常务副校长候选人名单

2012年由于浙江大学常务副校长位置空缺,需要一个人选接替这个位置。6月,在浙江大学举行公推候选人时,褚健被以高票推选,排名在前。然而,经过近2个月的调查和在没有给出有问题结论的情况下,褚健在8月被移出常务副校长候选人名单。2012年11月,教育部任命新常务副校长。

(三)申报院士期间再次被调查

2013年是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增院士申报年。经过院士推荐,褚健开始准备申报工程院院士的材料。恰恰就在2013年1月,第二轮调查被启动:国家审计署上海特派办对褚健在浙江大学的科研项目和中控科技集团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总共发出了34份审计单,其中15份审计单发往浙江大学,对褚健负责的科研项目的审计一直追溯到1989年褚健回国后的第一个科研项目,时间跨度长达24年。而发往中控的19份延伸审计单,内容之细,工作量之大,也是罕见。

(四)遭遇大量匿名信和制造网络谣言毁谤

2013年3月,院士候选人开始第一轮答辩前夕,一份3页纸的第一批匿名信被大量寄到国内各大学校长、相关院士手中,信中不仅使用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的低劣措辞针对褚健本人,还编造不实之词污蔑中控科技集团;2013年6月,在第一轮答辩之后、正式投票前夕,内容几乎与2000年对褚健的举报信雷同、长达8页的第二轮匿名信在更大范围内散发,邮寄范围扩大到浙江省领导、浙江大学现任校领导、离任校领导、浙江大学各学院领导以及相关部、处领导;网络、报刊还同时出现了所谓“浙大抵制校长风波背后由浙大副校长操控”的虚假新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干扰投票结果。尽管如此,褚健还是从560位候选人中获得第一轮投票通过,出现在170人的第二轮院士候选人答辩公示名单中,公示期为201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五)院士第二轮答辩前几天被拘

2013年9月4日,浙江大学按照保密行程要求接待马凯副总理,并被指名要调研听取褚健教授最新研究成果汇报,这次任务完成很好。10月上旬,院士第二轮答辩通知书开始寄到候选人手中,明确了10月下旬各学部将在第二轮答辩之后确定新增院士名单。褚健一直被认为是极有希望入选的人选。不料,2013年10月19日深夜,褚健在出差途中被异地拘捕,离参加答辩只有几天时间。律师在褚健被羁押10个月后的2014年8月会见褚健时获知:检察院在院士最后答辩日期的当日提审褚健时问:你知不知道今天是什么日子?褚健回答:不知道。他们告诉他:今天是院士答辩的日子。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和本案无关的问题。而这让我们不得不心生联想:中纪委中央巡视组、中纪委驻教育部监察局、国家审计署、检察院的一系列动作,与针对褚健是否被任命浙江大学常务副校长、是否通过院士申报,竟然也有关联?!

(六)匿名信再作俑

褚健已经身陷囹圄后的2014年1月和2月,又有大量匿名信寄到中控的各大客户及浙大中高层领导和其他高校领导手中。这不同寻常针对褚健的动作,到底是为了什么?与此同时,在褚健周围的圈内出现传言:有人出价3000万美元买褚健“无期徒刑”。打压褚健,真正的得益者是谁?在哪里?

   (七)中易和股权易主

   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易和)为褚健创办,下属四个子公司。其中,浙江中控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从事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方面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利用太阳能技术路线最正确的前景看好的公司,已在青海德令哈光热园区完成我国首个10MW示范项目正式并网发电;中易和控股81.6%的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机器人领域做到国内领先。而中易和控股90%的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公司,则是国内目前唯一可以提供大型集中供热整体节能解决方案的公司。中易和公司是中控集团长远布局的重要部分,也是褚健最为看重的资产。

   然而,就在褚健被羁押期间(褚健2013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并在之后正式逮捕,至2014年7月25日结束侦查,期间一直不允许律师会见)的2014年5月8日,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巨星股份(002444)发布了“关于投资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的公告”,披露其已经与浙江创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创瑞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创瑞公司持有的中易和公司22.7%的股份,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并将进一步进行增资从而成为中易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创瑞公司(应佩华持股90%、陈小红持股10%)所持中易和22.7%股份,系为褚健代持,相应股权的转让,理应经过实际股东褚健同意。但是,代持股人对该项股权转让并未经过褚健同意,也未获得褚健的追认。应佩华、陈小红同意创瑞公司转让中易和股份的决议、文件,均不是代持股人及实际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协议、文件存在重大法律效力瑕疵,严重损害了实际股东褚健的利益。对此,应佩华、陈小红及创瑞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作了紧急报告,要求中止并撤销创瑞公司与巨星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褚健亲属也发表公开信,对前述交易提出强烈异议。

   6月21日,巨星股份再次发布公告,宣称,由于中易和原股东进行了调整和整合,股东由原来的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 22.727%股权)、杭州伟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易和 9.091%股权,以下简称“伟明投资”)、金建祥(持有中易和 22.727%股权)、施一明(持有中易和 31.818%股权)、张伟宁(持有中易和 13.637%股权)整合变更为伟明投资(持有中易和 77.273%股权)和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 22.727%股权)两个股东。巨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4 年 6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中易和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与创瑞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与中易和签订的《投资协议》,改为与伟明投资签署《投资协议书》,通过增资 4,589 万元持有伟明投资 30.09%的股权,间接持有中易和 23.251%的股权。(相对于此,巨星之前通过支付1800万元受让创瑞持有中易和的22.7%股份,实在是太便宜了。)

7月17日,巨星公司再次发布公告,伟明投资对中易和进行了增资,增资后持有中易和 88.66%股权,巨星公司间接持有中易和 26.68%股权,实际成为中易和的第一大股东。

   从5月8日、6月21日、7月17日巨星公司的三次公告来看,巨星公司(不知是否幕后还有他人)对持有中易和股份甚至控制中易和,显示出了一种志在必得的态势。

   据了解,应佩华、陈小红同意创瑞公司转让中易和公司股份,系受到浙江省检察院胁迫所致。浙江省检察院胁迫应佩华、陈小红同意转让创瑞公司持有中易和公司股权后,即将相应股权转让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1753.943836万元全部划到了浙江省检察院账户上。中易和股东施一明和张伟宁对中易和股份的持有,实际上也是由褚健出资。这些中易和公司股东同样被检察院胁迫配合进行了“退赃”:其中施一明向褚健借款2100万元,加上利息合计被“追缴”2765万元;张伟宁借款900万元,加上利息合计被“追缴”1185万元。此外,还有当初褚健借给中易和作为流动资金的4000万元,也被加上利息合计4311万元被检察院作为赃款予以“追缴”。这些被检察院“追缴”并扣划到检察院账户的钱,合计10015万元,均来源于巨星公司的仇建平。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项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浙江省检察院胁迫中易和股东低价转让股权以及迫使中易和及其股东向他人借款,以配合“追赃”,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其结果,是迫使中易和股权结构被改变,使某些人获取了巨大利益。

   有迹象表明,具有巨大市场价值的中易和已成为让人垂涎的唐僧肉。随着褚健被抓,很多人的吃相,正逐渐清晰起来!

  褚健案中的种种现象,让我们担心,像褚健这样稀缺的科学家,被人构陷的背后,存有他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对此,我的律师团队将保持警惕,并在适当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褚健的合法权利。

   四、浙江省检察院将褚健案指定湖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协调浙江省高院指定湖州中院审理,是不正当的,也是违法的。

   就褚健案的管辖问题,律师此前曾紧急致函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高院,提出异议。现重申如下观点和立场:

 ( 一)褚健案依法依理都应由杭州的人民法院(包括浙江省高院)审理。

   1、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褚健案应由杭州的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褚健教授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杭州,褚健教授居住地也在杭州,该案应由杭州所属的法院审理。

   2、根据法律关于管辖规定的法理精神,褚健案应由杭州的法院审理。首先,该案众多证人都在杭州,涉案单位也在杭州,在杭州审判褚健案,便于证人出庭作证,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其次,关心褚健案的被告人的亲属、浙江大学广大师生及褚健创建的中控集团众多同事及下属,都在杭州,在杭州开庭有利于他们旁听庭审,了解案情,接受法制教育,同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再次,由杭州的法院审查褚健案,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褚健一案由什么法院审判,在什么地方审理,表面是管辖问题,实质却是公开和公正的问题,是敢不敢把查办的“惊天大案”拿出来让人民群众充分的了解、旁听和质疑的问题。如果褚健案于法于理都应该在杭州审理,检察机关却舍近求远将案件“运作”杭州以外不可能有多少人去旁听的地方去审理,使公开审判变成变相的不公开审判,那就丧失了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二)浙江省检察院协调浙江高院指定湖州中院审理褚健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据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仅限于管辖不明的案件,以及下级法院已经受理但由其他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更有利于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及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的案件。褚健案显然不属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相反,该案管辖十分清楚,那就是由杭州的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据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对所受理移送审查起的褚健案,如认为应该提起公诉,依法应向褚健案的法定审判管辖地杭州的人民法院起诉,而无需协调浙江高院指定管辖,更不应该协调浙江高院指定湖州中院审理。

(三)褚健案依法应由浙江高院审理。

作为教授、博士生导师的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是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是中控集团的创始人,是产学研结合的成功代表,在工业控制领域具有重大影响。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胡锦涛、温家宝、李鹏、曾庆红、李岚清、李长春、贺国强、尉建行、马凯、路甬祥等很多现任及离任国家领导人都到中控视察并听取过褚健教授对中控公司及自动化控制产业的介绍;褚健还曾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被抓前正候选中国工程院院士。而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褚健的“经济问题”金额高达1个多亿元。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褚健根本不认罪,检察机关也认定其认罪态度不好。律师也将为其作无罪辩护。这些因素决定,褚健案是在浙江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甚至在全国也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规定,褚健案依法应由浙江省高院审理。

五、司法机关应该对褚健取保候审。

  本律师已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褚健取保候审, 并列举了如下理由: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褚健涉嫌的有关犯罪,均能不成立,继续对其进行关押,不具有正当性。(有关褚健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前文已有提及。本律师将在适当的时候公布辩护词。此不详述。

   (二)对褚健进行取保候审,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显然,等候审判的人不受监禁乃是对人权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监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其采用非监禁强制措施,应为常规。

褚健案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已基本固定。现对褚健取保候审,完全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

诚如起诉意见书所言,褚健“认罪态度差”。从律师会见的情况来看,褚健虽然认为有些事情处理不妥,但其根本不认罪,并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而无任何逃避侦查及未来可能的起诉和审判的想法。因褚健被追诉的行为,并不是什么暴力违法犯罪,而其作为一个学者、科学家,具有高度的理性,无论司法机关最终如何定性,现对褚健取保候审,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三)对褚健取保候审,于法有据,也于国家于社会有利。

如前所述,褚健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褚健作为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被抓前正带领其团队承担着一些国家重要项目的研发。褚健作为有关专利持有人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对这些项目的研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其作为中控科技和中易和公司的创始人和一些专利及核心技术的持有人,对有着4000多员工的中控科技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对褚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其指导团队对有关项目进行研究,对中控科技的研发给予必要的指导,对国家和社会都大有裨益。

据了解,目前有近800名包括多位院士在内的浙江大学师生,联名表示愿意为褚健取保候审作保证人。本律师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充分考虑本案及褚健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以上,是为本律师对褚健案有关问题的澄清与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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